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62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章景發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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