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交簡字第49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交簡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12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子傑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書記官蔡明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罰金已提高30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