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補字第3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賴冠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江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32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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