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士傑
曾一峰林哲平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前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協商之處,應再開協商程序,並訂於民國104年7月23日下午2時25分,於本院第七法庭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