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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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86號原告 鍾松樺鍾昆 見上列原告與被告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二、原告所列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 陳慶雲 」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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