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92號原告米樂家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欣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宣泰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5,5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
二、因被告宣泰食品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應以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請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向管轄法院查詢該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人就任,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