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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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美華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勇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萬4,7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