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9年度旗小字第24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呂耀能
複代理人  洪文濱
被   告  陳俊佑
       陳泰全
       鄭烏金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旗小字第24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3月8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98年
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32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98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款借據暨約定條款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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