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小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投小字第4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潘傑民
被   告  白宏文
上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0年3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貳仟伍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
柒仟玖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
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玖佰元之違約金,違約
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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