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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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82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翠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