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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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82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正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80,72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0,29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