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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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49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妙武選任辯護人楊漢東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妙武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莊妙武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謝其達
法官盧伯璋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