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3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379號
上 訴 人  莊曉君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韻絜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壹萬捌仟柒佰捌拾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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