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1143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張月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
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9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信用卡約定條款雖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然依
上開規定,小額訴訟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不適用合意管轄
之規定。本件被告住所位在南投縣草屯鎮,此有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