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鐵勇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何振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86,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