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小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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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小字第11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忠勝 住屏東縣○○鎮○里路○○○○號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吳國禎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
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0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07年8月3日送達
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
,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