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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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貴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10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貴欽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2年12月5日予以釋放,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9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5年6月22日為本署採尿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因認被告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
5款定有明文。查:本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6年1月4日提起公訴,被告陳貴欽於起訴後之106年2月19日死亡,此有個人除戶資料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106醫相字第087號)可憑,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盧伯璋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宥琳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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