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95號原告 李清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緞間 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俾憑辦理: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如拆除地上物之面積),並提出土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到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