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32號原告 賴麗如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 律師被告 松吟 工程行陳柏廷
陳松麟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 律師被告 贊凱 水電工程行即 張淵凱
張丙杰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佩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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