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覽卷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44號聲請人 紀仁生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 紀燕卿 等與被告祭祀公業紀長者就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66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紀燕卿等與被告祭祀公業紀長者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現由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66號事件(下稱系爭訴訟)審理中,聲請人因提起105年度訴字第2989號選舉管理人無效事件,與系爭訴訟有關,為本件之利害關係人,為瞭解案件進行情形,並抄錄、影印他造當事人所提證物,而有閱覽系爭訴訟卷宗之需要,故聲請閱卷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閱覽卷宗之聲請,雖主張其為本院另案105年度訴字第2989號選舉管理人無效事件之當事人,然聲請人並非系爭訴訟之當事人,亦未釋明經當事人同意或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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