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陸月貳拾陸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洪珮婷法官伍逸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月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