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簡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簡附民字第六五號
原告甲○○原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