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八六號
原告丙○○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被告崑永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B法官曾淑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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