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7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7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七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民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三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移轉,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思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語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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