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原名林尚緯)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峻字第七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原名林尚緯)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卅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三八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於九十年十二月七日確定。茲查悉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以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一六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邱明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宗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