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135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劉奕陽 債務人 楊盈瑄 債務人 曾俊騰 債務人 林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楊盈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零捌萬貳仟柒佰零陸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楊盈瑄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俊騰、林秀麗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