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交簡字第1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3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欣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22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欣妮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同日0時53分許」應更正為「翌日0時53分」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許欣妮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曾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1年1月7日以91年度中交簡字第61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於91年2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若酒後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再度於飲用酒類後,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經警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7毫克,酒測值已超出取締標準值之2倍以上,漠視自己及公眾行之安全,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且本件係經員警攔檢盤查而查獲,幸未肇事致他人受傷或財產損失,暨其高職畢業智識程度與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參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2288號被告許欣妮女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段0號5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欣妮前於民國90年間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30日確定,於91年2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警惕,自106年4月10日22時許至同日23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路與永春東路交岔路口附近之友人住處內,飲用啤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不顧大眾往來之公共安全,即自上開處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0時53分許,途○○○區○○路○段與向上南路一段交岔路口處時,因行車搖晃,為警攔檢盤查。復因其滿身酒味,而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7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欣妮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檢察官林俊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張秀凰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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