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吳恩篤 律師被告乙○○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姜至軒 律師
賴彌鼎 律師被告丙○○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文正 律師上列聲請人擄人勒贖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及丙○○自民國玖拾捌年肆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案被告甲○○、乙○○及丙○○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98年1月15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3人涉犯刑法第347條等之罪,因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又有事實足認串供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羈押並執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98年4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蔡羽玄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