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450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98年度北簡字第24500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拓荒者休閒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北簡字第24500號給付扣押款等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對訴外人 林貴珍 有新台幣300,000元及自民
國90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按年息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債
權,已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核發96年度執字第39272號債權
憑證取得執行名義在案,並向鈞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就訴外人
林貴珍任職被告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並經鈞院於97年3
月5日、97年3月21日分別核發97年度執字第18137號扣押命
令及移轉命令,被告均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依強制
執行法第115條之1規定,鈞院以准將債務人林貴珍對被告之
薪資債權移轉於原告,原告於97年10月22日再以存證信函通
知被告公司請求被告依上開執行命令內容及金額支付原告,
為被告迄今未為任何給付行為,乃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
自民國97年4月起按月給付原告就執行債務人林貴珍於被告
每月應領之各項勞務報酬(包含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
、研究費等在內)3分之1,直至債權金額新台幣300,000元
即自90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及執行費用2,408元至清償完畢。
二、被告則以:被告公司並未僱用訴外人林貴珍,林貴珍僅於97
年2月前曾拿被告公司衣服批發買賣,被告公司依出售件數
給付報酬,然其後即未再為批發買賣,被告亦未僱用林貴珍
,故林貴珍對被告公司並未有原告主張之薪資債權存在,被
告自無給付原告之義務云云答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
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為
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即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
,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原告主張對訴外人林貴珍有上開本金300,000元及利息
債權,並經法院核發債權憑證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本院民
事執行處就訴外人林貴珍對被告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經本
院97年3月5日、97年3月21日分別核發97年度執字第18137號
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被告均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等情
,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上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1
份、本院97年3月5日北院隆97執辛字第18137號、97年3月21
日北院隆97執辛字第18137號執行命令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
本院調閱本院97年度直字第18137號執行卷核無誤。另查原
告主張訴外人林貴珍對被告公司存有上開自民國97年4月起
迄今之薪資債權一節,為被告否認,故本件爭點厥為,訴外
人林貴珍對被告公司是否有原告主張請求被告給付之薪資債
權存在?且此部分事實應由原告舉證,經查,原告為上開事
實之主張,固以被告提出勞保紀錄中,被告有以雇主身分幫
訴外人林貴珍以最低薪資17,280元投保勞工保險,退保時間
係98年5月,而認訴外人林貴珍有於被告公司任職之事,然
為被告公司所否認,辯稱因林貴珍係被告公司負責人之母,
乃形式以被告公司名義幫林貴珍投保,惟被告公司並未僱傭
林貴珍,並提出被告公司97年度發與員工薪資所得資料表、
薪資明細等資料以參,而原告對上開資料真正亦不爭執,是
觀諸上開被告公司97年度全年之員工薪資所得資料,確實未
有給付訴外人林貴珍之薪資,則被告所辯,尚非無據,而原
告並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訴外人對被告公司自民國97年4月
起迄今有薪資債權存在等情,故本案原告主張依據執行命令
請求被告給付自民國97年4月起按月給付原告就執行債務人
林貴珍於被告每月應領之各項勞務報酬(包含薪俸、獎金、
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3分之1,直至債權金額新台
幣300,000元即自90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3計算之利息至清償完畢,尚屬無據,不應准許。從而,原
告提起本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至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
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
必要,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張嘉芬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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