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51號原告 葉明卿 被告 陳旻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2年12月8日持如附表一編號001所示本票,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於102年12月20日持如附表一編號002所示本票,向伊借款20萬元、於102年12月25日持如附表一編號003所示本票及如附表二編號001所示支票,向伊借款36萬5,000元、於103年1月8日持如附表一編號004所示本票,向伊借款15萬元(如附表一、二所示本票、支票,下合稱系爭票據),詎系爭票據於到期日屆至後,經提示均未獲兌現。伊係因被告有工程需要周轉,向伊調借款項,伊始借錢予被告,伊係透過承包工程的朋友介紹才認識被告,與被告也算朋友關係,之前被告也曾向伊借錢周轉過,只是這次跳票不還錢。被告向伊借款之金額合計91萬5,000元,扣除已清償之20萬元,被告尚積欠71萬5,000元,雖經伊屢次催告,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71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自己之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102年12月8日、102年12月20日、102年
12月25日、103年1月8日持如附表一、二所示系爭票據,向原告借款合計91萬5,000元,屆期經提示均未獲兌現,被告除已清償之20萬元,尚積欠原告71萬5,0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票據、退票理由單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11頁)。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斟酌、或聲明證據以供本院調查,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以,原告上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分別於102年12月8日、102年12月20日、102年12月25日、103年1月8日持系爭票據向原告借款合計91萬5,000元,於清償20萬元後,尚積欠原告71萬5,000元,而本件消費借貸均已屆清償期經原告請求未獲清償,已如前述,是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負清償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1萬5,000元,及自105年2月22日起訴狀繕本寄存送達生效日翌日即105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併准許之。
七、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或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鍾淑慧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附表一:本票附表┌──┬───┬──────┬──────┬──────┬──────┐│編號│票載│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到期日│││發票人││(新臺幣)│(民國)│(民國)│├──┼───┼──────┼──────┼──────┼──────┤│001│陳旻緒│586703│20萬元│103年6月8日│103年6月8日│├──┼───┼──────┼──────┼──────┼──────┤│002│陳旻緒│586704│20萬元│103年6月20日│103年6月20日│├──┼───┼──────┼──────┼──────┼──────┤│003│陳旻緒│586702│16萬5,000元│103年6月25日│103年6月25日│├──┼───┼──────┼──────┼──────┼──────┤│004│陳旻緒│586705│15萬元│103年7月8日│103年7月8日│└──┴───┴──────┴──────┴──────┴──────┘附表二: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到期日││││││(新臺幣)│(民國)│├──┼─────┼─────┼─────┼──────┼──────┤│001│宸楀企業│新光銀行│AX0000000│20萬元│103年6月25日│││有限公司│中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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