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雲進 律師被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 律師
蕭道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10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