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6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6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60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美瑛 相對人即債務人協鑫築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聶和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俊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致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珀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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