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51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51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清柳 相對人即債務人華信國際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尚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