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7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溫紹茗
上列原告請求請求被告 何國樑 等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附屬文件及其件數,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第三章別有規定外,
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沒有記載被告 何某 完整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導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也無法確定被告有無當事人能力。
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在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的文件。逾期未全部補正
,就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李佳惠
附表:
(一)記載有完整被告姓名及地址與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含繕本)

(二)被告何某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並提出其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除死亡、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外,其
餘省略)。
(三)嘉義縣○○鄉○○○段○○○○○○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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