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8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874號
原   告 王 瑾
       林士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樹基 律師
被   告 揚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聲華
訴訟代理人  林容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
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6年9月25日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
序(見本院卷一第207頁及反面),茲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107年度偵字第8614號偽證案業已於107年12月14日不起
訴處分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二第62頁、第64頁至第65頁),據此,因認有撤銷上開裁定
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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