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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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91號上訴人 許登凱 被上訴人 許敏惠
許敏欣 黃美雄 顏惠然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萬捌仟陸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壹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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