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聲再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一五四號潛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傷害等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三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李文福法官蔡長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