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5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5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57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462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43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判決,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1日提起上訴,核未附具理由,僅敘稱上訴理由容後補 陳云云 。經原審於98年1月7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已於98年1月13日合法送達於被告,有被告簽名及按指印之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被告迄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高愈杰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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