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9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4年度易字第1495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暨準備書狀。
二、被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背信一案,業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49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明呈法官陳振嘉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