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6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6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六八一號),復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
一、乙○○係復華消金資產管理公司臺中分公司(下稱復華公司)董事兼執行長,負責統籌復華公司受任辦理貸款業務,亦負責客戶所委託將貸款返還銀行之塗銷貸款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緣甲○○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三月間某日,見夾報有復華公司替人代辦信用貸款,即前往臺中市○○區○○路三段一0二三號十一樓之復華公司委託業務員 林麗津 (另為不起訴處分)辦理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貸款,林麗津向甲○○表明「若只向一家銀行辦理貸款,可能無法通過,需向多家銀行辦理」等情,經甲○○同意後,林麗津遂分別向①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貸款十萬元;②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新竹商銀)貸款十五萬元;③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新銀行)貸款十五萬元;④安泰銀行貸款二十萬元;⑤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臺東中小 企銀 )貸款二十五萬元,合計為八十五萬元(各銀行實際核發款項之日期、金額,及甲○○提領貸款日期如附表所示)。待其中臺新銀行、安泰銀行等銀行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核撥款項後,甲○○發現總計貸得款項已屬超額,即於同日分自上開銀行帳戶提領款項後,再至復華公司上址將其中三十萬元交予乙○○,委由乙○○代為塗銷清償臺新銀行、安泰銀行等之部分貸款三十萬元,詎乙○○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未將上開三十萬元替甲○○清償貸款,而將上開三十萬元之款項易持有為所有之意,予以侵占入己。嗣經甲○○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接獲銀行通知發覺貸款逾期未繳,始知乙○○未代其塗銷貸款,再至復華公司始發覺該公司已人去樓空。
二、案經甲○○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復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其受告訴人甲○○委任辦理三十萬元塗銷貸款而於上揭時地收受告訴人甲○○交付之三十萬元,且其將該款項侵占入己之業務侵占犯行於本院坦承不諱(本院卷第三十、四一、四二、四六頁),復據告訴人甲○○於警詢指稱有交付金錢予乙○○而委託其代為還款予銀行之事在卷(偵卷十一、十二頁),並於本院及偵訊一再指稱交付予乙○○之金額為三十萬元等語在卷(偵卷第七一頁、本院卷第十八頁),核與證人即復華公司業務員林麗津於偵訊時結證稱:「(檢察官問:客戶多貸出的金額,若還公司,是交何人?)乙○○。‥‥(檢察官問:公司有無幫甲○○多貸金額?)有。正確金額不知道。(檢察官問:是否知悉,甲○○有將多貸金額交還公司?)有部分未提領,有部分有提領出來,約三、四十萬元,後由甲○○與 周士傑 、乙○○談如何處理」等語(偵卷第五九、六十頁),及證人即復華公司單位主管周士傑於偵訊亦具結證稱:「(檢察官問:甲○○有無稱,你們公司幫他向銀行的貸款有多貸金額?)有。‥‥‥(檢察官問:多貸的金額,都會交予何人?)先交客戶,客戶交回,再交乙○○」等語(偵卷第五五、五六頁)大致相符,復有甲○○本件五家貸款銀行貸款帳戶之存摺明細及五家銀行之貸款清償明細在卷可佐(偵卷七三至八五、一0一、九九、九十、九七頁、本院卷第十一頁),依上開五家銀行提供之貸款清償明細,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之後之一個月內,均無整筆清償貸款之交易,足認被告確將告訴人甲○○委託塗銷貸款之三十萬元予以侵占,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上揭業務侵占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爰審酌被告利用處理告訴人塗銷貸款之業務,將告訴人交付之三十萬元予以侵占入已,其侵占之金額達三十萬元,並非少數,再告訴人因經濟情況不佳,需用款項始辦理貸款,現再遭被告侵占三十萬元,利息負擔更形沈重,經濟情況雪上加霜,被告對告訴人所致之危害情形,暨被告本件犯行後,距今已逾二年,竟遲遲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除僅賠償告訴人二萬元外,尚未賠償告訴人其餘損失,再考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態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張美鶯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銀行名稱│核貸金│發放│甲○○實│領款│該貸款││││額│日期│際取得貸│日期│提領金││││││款金額││額│├──┼────┼───┼──┼────┼──┼───┤│一│臺新銀行│150000│93.3│137500(│93.3│137000│││2008-10-││.30│扣除手續│.30││││0000000-│││費12500│││││6│││)│││├──┼────┼───┼──┼────┼──┼───┤│二│安泰銀行│200000│93.3│190000│93.3│190100│││007-22-││.30││.30│(含原│││000000-0│││││存入││││││││100)│├──┼────┼───┼──┼────┼──┼───┤│三│新竹國際│150000│93.3│145000(│未提│未提領│││商銀││.31│扣除管理│領││││13-21-│││費4500)│││││000000-0││││││├──┼────┼───┼──┼────┼──┼───┤│四│臺東中小│250000│93.3│250000(│93.3│50000│││企銀││.26│授權扣│.26││││34-01-│││22500)├──┼───│││00000000││││93.3│177500│││-3││││.31││├──┼────┼───┼──┼────┼──┼───┤│五│富邦銀行│100000│93.3│95000(│93.3│95000│││016-25-││.29│扣除開辦│.30││││000000-0│││費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