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23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丙○○47歲民即受處分人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六○─HB0000000、六○─HB00000
00、六○─HB0000000、六○─HB0000000、六○─HB0000000、六○─HC0000000、六○─HC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丙○○均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丙○○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於附表所載之時間、地點,有如附表所列之違規事實並為警舉發,乃分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分別裁處受處分人如附表所示之罰鍰,並扣繳牌照。
二、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丙○○則以: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原係伊所有,惟伊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將上開自小客車以新臺幣(下同)一千元出賣予經營資源回收之泓儒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泓儒公司),並約定作為廢五金回收使用,不得行駛於公路,未料對方竟違約使用該車,而原處分機關不察,仍對伊裁處,顯有違誤,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汽車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汽車照後鏡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處汽車所有人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關於車輛所有人之處罰,如應歸責於車輛駕駛人者,處罰車輛駕駛人,該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八十五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本件違規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於附表所
示之時間、地點,因「汽車未懸掛牌照行駛公路」及「右後視鏡損壞未修復」等交通違規情事為警查獲時,汽車駕駛人均為丁○○,而非受處分人等情,業據證人即舉發本件違規之警員甲○○於本院訊問時結證屬實,並有臺中縣警察局中縣警交字第HB0000000、HB0000000、HB0000000、HC0000000、HB0000000、HB0000000、HC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一份及證人甲○○所提出舉發現場照片二張在卷可稽。
㈡另受處分人確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因資源回收,而將
上開車輛以一千元之價格出賣予泓儒公司,訂約時並約定泓儒公司不得以該車行駛於道路等情,業經證人即泓儒公司職員乙○○於本院訊問時證述屬實,並有買賣契約書一份附卷可稽。另證人乙○○復證述:泓儒公司嗣於九十二年一月一日,再將本件違規車輛出賣予丁○○,當時業將車子行李蓋切除,玻璃亦已拔下,所以不太可能重新組裝回去等語,核與證人甲○○於本院訊問時證述舉發違規時,該違規車輛之後座已切除,變成貨車等情相符,足證受處分人所辯違規車輛業已出賣供作資源回收之用等情,核屬可信。
㈢本件違規車輛於如附表所示之交通違規時間,既已在受處分
人將該車售予泓儒公司之後,客觀上受處分人對於輾轉買受該車之丁○○使用該車(連同牌照)之行為已無從再為事實上之掌控管理。前揭「汽車未懸掛牌照行駛公路」及「右後視鏡損壞未修復」等交通違規事由,即屬無可歸責於受處分人。從而,受處分人前揭所辯即非無據,尚堪採信。又丁○○駕駛本件違規車輛時,並未懸掛牌照等情,已據證人甲○○於本院訊問時證述明確,並有前揭照片二紙存卷可查,且該違規車輛之牌照業因逾期未受檢,而於八十七年六月十日遭註銷等情,亦有卷附汽車車籍查詢一份可參,是本件違規之事實,應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之「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上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書及裁決書雖記載法條及違規事由有誤,然就本件責任歸屬而言,其結果並無二致,併此敘明。原處分機關未能詳查及此,就此部分並未處罰汽車駕駛人,仍裁處受處分人如附表所示之罰鍰,自非允洽。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均應予撤銷,由本院另為受處分人不罰之諭知。
四、另本件汽車駕駛人丁○○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為,並依同條例八十五條第二項應受歸責,就原關於車輛所有人應受之處罰,當由原處分機關或其他有權處分之機關依法裁處,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玉芬附表:
┌──┬───────────┬───────────┬──────┐│編號│裁決書單號(中監違字第│違規時點、地點│原裁罰內容│││裁六○-)│││├──┼───────────┼───────────┼──────┤│一│HB0000000│94年9月14日18時30分、│新臺幣10800││││臺中縣○○鄉○○路與林│元││││森路口││├──┼───────────┼───────────┼──────┤│二│HB0000000│94年3月6日3時17分、臺│新臺幣10800││││中縣○○鄉○○路│元│├──┼───────────┼───────────┼──────┤│三│HB0000000│93年12月27日6時32分、│新臺幣10800││││臺中縣○○鄉○○路│元│├──┼───────────┼───────────┼──────┤│四│HB0000000│93年7月17日17時42分、│新臺幣10800││││臺中縣霧峰鄉省諮議會前│元│├──┼───────────┼───────────┼──────┤│五│HB0000000│93年8月23日5時34分、│新臺幣10800││││臺中縣○○鄉○○路│元│├──┼───────────┼───────────┼──────┤│六│HC0000000│94年4月5日6時40分、臺│新臺幣12600││││中縣○○鄉○○路│元│├──┼───────────┼───────────┼──────┤│七│HC0000000│94年12月14日12時42分、│新臺幣3600元││││臺中縣○○鄉○○路│牌照扣繳│└──┴───────────┴───────────┴──────┘
附註:除編號六舉發違規事實為「汽車未懸掛牌照行駛公路」及「右後視鏡損壞未修復」外,其於編號之舉發違規事實均為「汽車未懸掛牌照行駛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