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2年度旗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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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旗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洪武祥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 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 森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柒仟壹佰陸
拾元【計算式:(上訴人請求通行土○○○區○○段○○○○○○號
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60元×請求通行面積186㎡=297,600元)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567,400元=597,160元】,應徵第二審上
訴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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