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95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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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9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79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福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玖拾玖萬玖仟壹佰伍拾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自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7956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001│1,720,000元│96年7月31日│├──┼─────────┼───────┤│002│2,000,000元│96年8月31日│├──┼─────────┼───────┤│003│2,200,000元│96年9月30日│├──┼─────────┼───────┤│004│2,950,000元│96年10月31日│├──┼─────────┼───────┤│005│129,150元│96年10月3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