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9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叁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新」之比較。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
3所示之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按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之本文同修正前之規定,惟於但書將「不得逾20年」之限制,修正為「不得逾30年」,修正後刑法將應執行刑之上限提高為30年,就行為人而言,顯生實質刑罰法律效果之變更,自屬法律變更,而有新舊法比較之適用。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顯較不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查受刑人甲○○前於92年8月29日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3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於93年12月24日確定(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復於92年9月16日為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0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7月,於93年10月4日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567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15日確定(即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又於93年5月26日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9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於98年6月29日確定(即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等情,分別有前揭裁判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恐嚇取財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偽證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7月,經│有期徒刑6月,減││││桃園地方法院96年│為有期徒刑3月││││度聲減字第4567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15日││├────────┼────────┼────────┼────────┤│犯罪日期│92年8月29日│92年9月16日為警│93年5月26日││││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偵│機關│雲林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查│案號│93年度偵字第1475│93年度毒偵字第62│97年度偵字第││││號│號│26106號│├──┼─────┼────────┼────────┼────────┤│最│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3年度易字第318│93年度訴字第1086│98年度審訴字第││實││號│號│967號││審├─────┼────────┼────────┼────────┤││判決日期│93年11月30日│93年8月20日│98年5月27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決├─────┼────────┼────────┼────────┤││確定日期│93年12月24日│93年10月4日│98年6月29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