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144號
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黃美芳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4,5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