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中小字第1170號

原告博識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祐宗

訴訟代理人 徐婉茹

許志宏

被告 林汶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大樓之公共電費係管理委員會繳納,或係計算各區分所有權人應分擔額後,併入各區分所有權人該戶之用電費用,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繳納,有向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查明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7月1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洪加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