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小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81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   告  彭修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
合法代理者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
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法定代理人為「汪國華」,然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原告法定代理人應為
陳祖培 」。準此,原告起訴時所列法定代理人汪國華顯非
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尚非不能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起訴,特
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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