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黃妍蓁
相 對 人  丁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受讓第三人日華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對於相對人之債權,聲請人並將債權讓與情事以存
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惟竟遭郵局以遷移不明而退回,爰聲請
將存證信函公示送達。
二、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固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惟依民法第97條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
人居所始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
思之通知。經查,聲請人以「桃園縣中壢市○○里街○○街
○○○○○○號」地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書予相對人,均經郵務
公司以「遷移不明」退件等情,固據其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
及退件信封在卷可稽,惟依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相對人已於99年10月6日遷入「雲林縣臺西鄉
○○村00鄰○○00號」,聲請人既未就該新址送達,難謂相
對人有所在不明之情形,而與得准為公示送達之要件有間。
是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劉文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