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67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訴訟代理人 林青穎
李耀文
被 告 蘇彥竹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8月16日上
午9時4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