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埔簡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埔簡字第191號

原告 湯清連

訴訟代理人 董佳政 律師

被告 陳文鐘

陳志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松村

被告 陳慶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上午10時45分整在本院埔里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埔里簡易庭 法官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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